
第十二条划出明确红线: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,不得为贷款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。按照《办法》要求,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“低门槛”“秒到账”“低利率”等营销话术;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,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。另外,未取得金融、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 App 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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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4:47:32